野生動物來源非法 將不得買賣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9日電)農委會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明年2月4日施行,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都要證明來源合法,而地方政府也須劃定核准開放獵捕區域,業者須重新申請許可證。
農委會林務局今天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明年2月4日施行,此管理辦法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2項修正案發布的。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管立豪說,買賣及加工納管是新增部份,新制上路後,業者必須確保野生動物來源合法,並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以保障買方權益;而來源的合法性包含依野保法第17條規定,只能在地方政府核准開放獵捕區域,並取得合法獵捕許可後,才能捕捉的一般類野生動物。
他並說,野保法第21條規定,一般野生動物的鳥類或山豬對作物造成損害,經申請通過可捕捉;猴子則是保育類動物,須依野保法第18條規定,超過環境容許量,才能申請捕捉。不過台北鳥會質疑,應驅逐,而非開放獵捕。
但是地方政府恐怕沒有劃定核准開放獵捕區域的能力與基礎資料。
管立豪說,劃設獵捕區域須於1年內完成,這部份要持續與各地方政府討論;另外,施行日起算1年內,原已經核准野生動物買賣、加工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也要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重新申請換發許可證。
持續參與管理辦法修正作業的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說,此辦法的施行,可讓地方政府更審慎看待自然資源,劃定時必須提出科學依據、邀請相關團體與專家舉辦聽證會討論,經此過程,將有利於台灣保育水平的提升。
陳玉敏舉例,過去有地方政府為了去除外來種的沙氏變色蜥,付費鼓勵民眾自行捕捉,但抓了又拿去賣;新制上路後,未來這類來源的野生動物將不得買賣交易。
同時,為增進動物福利,管立豪說,新制也要求業者飼養動物的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祉規定;動物繁殖應避免外來種危害及影響子代健康,規定未離乳的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的鳥類等野生動物、或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者,都不得買賣。
他並說,又為了加強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業者的繁殖管理專業化,避免疾病傳染,讓產業正向發展,規定業者需有合作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提供不定期諮詢;地方主管機關也要定期查核、落實管理及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提供協助。1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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