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救援死刑犯王信福 籲法務部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劉世怡、實習記者王詩婷台北20日電)民間團體多年救援台灣最高齡死刑犯王信福,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天說,調查後認為本案是冤案,因為主要證據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證據能力等,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
法務部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非常上訴為最高檢察署的職權,聲請再審可由高等檢察署(分署)檢察官或受判決人提出,法務部將在收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審慎研究,再轉交權責機關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
根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網站,王信福1952年生,年輕時多次被提報流氓,1990年發生「嘉義雙警槍擊命案」,王信福被控教唆殺人,開始長達16年逃亡生涯,直至2006年回台就醫被捕,2011年被判死刑定讞,歷經聲請再審、非常上訴、聲請釋憲,均被駁回。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3月13日通過監委王美玉、高涌誠針對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並於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
王美玉說,王信福在民國79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員警被槍殺事件。檢察官起訴認定,王信福先朝黃姓員警射擊一槍後,將槍交予陳榮傑,並指躺於座椅上的吳姓員警稱「結(幹)掉這一個」,陳榮傑即朝吳姓員警射擊一槍,導致2名員警死亡。
王美玉表示,不過歷審法院認定是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扶著他的手肘稱「結掉這2個」,陳榮傑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後來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81年槍決。
對於提起非常上訴的理由,王美玉說,確定判決是依據未經與王信福當庭對質、詰問的已死亡證人(共同被告)陳榮傑,在警詢中所做的陳述,這有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後段意旨,因此陳榮傑的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也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的依據。
王美玉說,本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因為在場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因此這是孤證。
此外,王美玉指出,歷審判決均引述吳姓證人在警詢時的證詞,指王信福在案發前有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但吳姓證人後來在法院審理時,稱這個說法是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這樣說的。
至於為何要提起再審的理由,王美玉指出,包括嘉義警方當時扣案的兇槍為「右輪手槍」,但嘉義地院送刑事警察局鑑定有無王信福的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等。
王美玉說,本案缺乏物證,全憑共同被告與證人的證詞,又出現刑求指控,迄今也遍尋不著應永久保存的偵查錄音帶,戕害司法公信力,嚴重侵害人民的訴訟權、生命權。
「不能再有第2個江國慶」,王美玉說,死刑是重典極刑,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不能是草率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因此本案亟需司法機關重新檢視,請法務部移請檢察總長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相關單位研議提起再審。
高涌誠說,這起案件有一個關鍵字就是「孤證」,而且抓一個人的手開2槍,一槍一個正中眉心,大家可以想到這種行兇手法嗎,而且要判死刑,可以左輪手槍跟右輪手槍不分嗎。
此外,包括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訂於4月23日進行言詞辯論。
高涌誠說,王信福案的孤證,不能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或主要證據,他跟王美玉調查後認為本案是冤案,因此會把調查報告送憲法法庭參考。(編輯:蘇龍麒)11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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