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藝文工作者權益 文化部發布著作權保障辦法
(中央社記者趙靜瑜台北5日電)2020年12月爆發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與節目主持人馬世芳的著作權爭議,文化部為落實藝文工作者權益,會同經濟部擬訂「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今天發布並自即刻起施行。
文化部長李永得表示,尊重創作及藝術價值是對藝文工作者保障的核心精神,期盼文化藝術著作權保障的首部專法,能促使機關及法人在進行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成果的著作權約定時,更為尊重及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或事業的創作權益。
2020年12月廣播主持人馬世芳宣布,因Alian原住民族廣播電台要求「完全擁有」他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他宣告結束與電台3年多合作關係,同時為被欺負的「乙方」請命。經立委和原文會協調後達成共識,未來著作權將會朝「甲乙雙方共享共有」的方向邁進。
文化部調查發現,2019年11月發布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雖已要求機關對著作財產權應以取得授權為原則,但實施2年來,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仍有高達6成比例約定取得著作財產權,顯示各機關對著作權保障觀念仍有不足。
文化部會同經濟部依據2021年5月19日修正公布的「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14條授權規定,擬訂「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具體規範著作權保障原則及作業程序。
文化部說明,辦法要求機關及法人進行藝文採購、補助及徵件成果時,應先評估著作權的利用需求再合理約定,除辦法明訂的例外情形,例如屬機關或法人專用、涉及他人隱私、保密資訊、國家重大政策、保障人民參與及利用的重大考量等,著作財產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同時,除了安全或保密資訊、屬國家重大政策參考等,得約定以機關或法人為著作人外,其他都應以廠商、受補助者或實際創作者為著作人。
在著作人格權方面,針對長期以來機關的採購契約訂有「乙方(廠商)不得對甲方(機關或法人)行使著作人格權」情形,辦法明訂機關對成果應約定適當的首次公開發表內容及方式、應適當表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如果機關不當修改創作內容導致損害創作人名譽時,創作人得有主張機關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等具體保障。(編輯:屈享平)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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