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中國違法挖角台灣人才 陸委會提修法禁「陸資人頭」
(中央社記者沈朋達台北10日電)為偵辦陸企違法來台挖角人才,調查局昨天調查8家在台陸企或研發中心。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今天指出,陸委會已研擬修法嚴格規範「陸資人頭」,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台北、士林、桃園、新竹和台中地檢署昨天指揮調查局總計動員百餘人次,同步偵辦陸企來台非法從事業務(挖角人才)案件,掃蕩包括全芯、聚力成、柏森、中星、印芯、芯原、硅谷、開易弘共8家在台中企或研發中心。
邱垂正10日在例行記者會回應媒體相關提問時表示,政府歡迎陸資來台投資、保障合法陸資的投資權益,此立場沒有改變,也希望陸資依規定申請許可,不應規避或違反相關規範;經查獲陸資違法來台投資,將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裁處。
他指出,近年來中國大陸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竊取產業的技術案例頻生,陸企透過第三地投資公司來台從事業務活動的情況也愈趨頻繁,常有陸資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身分或資金來源來台投資,規避現行法律規範,已造成台灣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受到危害。
邱垂正指出,為強化陸資來台投資的管理規範,有效防範違法行為對國安及經濟秩序造成危害,陸委會已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40條之1、第93條之1及之2修正草案,盼更好地規範陸資來台投資。
同時,對於提供名義給陸資使用,即所謂「陸資人頭」違法行為,也會納入嚴格的規範。
邱垂正說,上述修法已於2月2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政府相關機關也積極與立院、朝野、社會各界溝通,盼早日完成修法,為國安、經濟發展及產業優勢,建立一套堅實的防線。
目前待立院審議的上述修法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原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草案明定,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可裁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楊昇儒)11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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