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30日晚11時生效 盡快成立國安委
(中央社台北30日電)香港政府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港區國安法」刊憲公布,晚上11時生效實施。港府將盡快成立國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警務處7月1日將成立國家安全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66條,分為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港府表示,「港區國安法」的目的是防範、制止和懲治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以及保障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港府強調,港區國安法也明確規定依法保護港人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根據「港區國安法」,香港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按「港區國安法」第16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中央政府任命。
國安委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政策、推進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及協調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國安委的工作不受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此外,國安委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港區國安委會議,就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港府並指出,就「港區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案件,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轄權,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依照的是港區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本地法律。
特定情形是指經特區政府或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的以下3種情形之一: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二、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港府發言人表示,港區國安法針對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當行使這些權利時,無需擔心觸犯國家安全法律。」
發言人又表示,隨著「港區國安」生效,警務處於7月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國安委將盡快成立,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編輯:張淑伶)1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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