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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告江南一審宣判 同人文學不能營利

2018/8/17 12:22(10/31 07:5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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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7日電)知名武俠小說家金庸控告中國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江南案,廣州市天河法院昨天一審公開宣判,認定江南引用金庸作品人物未侵權,但該書營利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停止出版並賠償道歉。

同人文學在網路極為盛行,本案被視為指標。香港01報導引述出版業人士指出,江南和金庸都是知名作家,如果這次江南官司輸了,很多小說網站可能會考慮關掉同人這個頻道,並且不再簽「同人文」,「這個類別有消失的可能」。

由於金庸、江南昨天均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並未當庭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江南昨天發表聲明說,法院認定他沒有侵犯著作權當然是好事,但被判不正當競爭是「一記響亮的警鐘」,他會和律師團隊繼續分析研判。

所謂同人文是指「同人之名以為文」,意指把別人原創作品的人物及其性格,加到自己創作的故事而形成的作品。因為被視為遊走灰色地帶,多在網路發表。

新華網報導,天河法院昨天一審判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3被告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總計人民幣188萬元(約新台幣846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天河法院審理查明,金庸所著的「射鵰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雕俠侶」由三聯書店於1994年5月在中國大陸出版,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江南於2000年創作「此間的少年」,發表於網路。從2002年起多次出版。經比對,「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4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小龍女、喬峰等。

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雖然該作品使用了金庸4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法院認為,該書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但法院認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3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新的作品,若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訊息、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

但該案中,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時把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鵰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

因此,法院認定江南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與文化產業公認的商業道德相背離,應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綜合陸媒報導,江南出版「此間的少年」爆紅後,2005年,金庸在接受新浪網採訪時就提醒:「文學一定要原創,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馬上要付錢的。」

據報導,2004年,知名影星周星馳導演的「功夫」共有6個名詞源自金庸的著作,分別是太極拳楊過、獅子吼小龍女、火雲邪神、蛤蟆功、如來神掌、神雕俠侶。電影上映前,周星馳拜會金庸表示要付版權費,金庸酌收6萬元並捐作公益。

報導指出,因為江南一再出版該小說,銷量達百萬冊,影響極大,2010年還被拍成了微電影;2012年,江南又將電影版權售出,並且在廣電總局通過立項。眼看事情越鬧越大,金庸才不得不出來維權,於2016年向法院提告並求償500萬元。(編輯:楊昇儒/周慧盈)1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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