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守住美籍孩子的資產? 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風險與防護

發稿時間:2026/02/10 09:59:57

(中央社財經訊息服務20260210 09:35:10)許多夫妻在安排贈與或遺產予美籍孩子時,最關心兩件事:若離婚,孩子收到的資產會不會被當成婚姻共有財產而遭對半分配,以及婚前的個別財產在婚後所產生的孳息(如利息、股利)是否仍屬個別。答案其實與「居住州的法律」與「是否有婚姻協議」密切相關,聯邦報稅身分本身並不改變財產的性質。

兩種主要制度:共同財產州與普通法財產州

資誠美國業務負責人蘇宥人表示,美國各州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共同財產州」(community property),例如亞利桑那州、加州、德州、內華達州、新墨西哥州、華盛頓州、路易斯安那州、愛達荷州與威斯康辛州。在這些州,婚姻期間賺得的財產,一般推定由夫妻各自擁有一半。第二類是「普通法財產州」(common law,又稱單獨產權州),其原則較接近「誰的名下、誰的收入,通常就屬於誰」,除非有另外的法律或合意安排。

不論在哪一州,以下幾種情況多半被視為「個別財產」:婚前已擁有的資產、繼承或受贈而來的資產,以及夫妻透過有效協議明確約定為其中一方所有的資產。實務上,這些資產原則上不會因結婚而自動變成兩人共有;只要「名義與資金流向保持清楚可追溯」,其個別性通常可以被法院與稅務機關承認。以繼承或贈與為例,若受贈人將款項存放於其專用帳戶、投資以其單獨名義持有,並保存契據、受贈文件與對帳單,通常被認定為個別財產。相反地,若將款項存入共同帳戶、用於共同購屋並以共同名義登記,或長期與共同資金混同而無法溯源,原本的個別財產可能被視為已轉換或混同為婚姻財產。

至於「有效協議」,常見為婚前協議(prenup)或婚後協議(postnup),內容會明確規定特定資產及其孳息歸屬,並依所在州的形式要件簽署、見證與公證(必要時),藉此將邊界劃得更清楚。

個別財產的「孳息」:是否仍屬個別,因州而異

實務上最常見的爭議,是婚前或受贈取得的資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究竟算誰的。其優先順序通常是先看夫妻是否有有效的婚姻協議;沒有協議,再回到州法的預設規則。

在多數普通法財產州,資產收益通常歸「賺得該收益的那一方」所有;但如果把資產改登記成共有、把資金混在一起弄到無法溯源,或簽了有效的「性質轉換」協議,收益就可能被視為婚姻財產。在共同財產州,對「孳息」的認定並不一致。加州與華盛頓州通常將個別資產的孳息視為仍屬個別;德州與路易斯安那州則傾向認定為共同,但可透過婚姻協議另行約定。簡單說,州法先決,但夫妻可以用有效協議做出明確安排。

報稅方式不改變所有權,但需按所有權申報

聯邦所得稅制度尊重各州的財產所有權規則,報稅身分本身不會把個別財產變成共同財產。若採夫妻合併申報(MFJ),雖然提交一份報表,但每筆收入背後「屬於誰」仍須依州法與有效協議判定。若採夫妻分開申報(MFS),且住在共同財產州,往往需要把共同所得在配偶間分配後各自申報,實務上會用國稅局的8958表呈現分配結果;若住在普通法財產州且分開申報,原則上各自申報自己名下或自己賺得的所得。

對納稅人來說,重點在於文件證明與資金分流:妥善保存產權與交易紀錄、避免個別與共同資金混同,有助維持資產及其孳息的原有性質。在某些州(例如路易斯安那州),若希望保留個別資產的孳息仍屬個別,可能還需要遵循該州特定的「孳息保留」程序或以婚姻協議明載。

兩個法院案例

第一個案例是Mahoney–Buntzman v. Buntzman。丈夫主張出售其個人財產的獲利不應列為婚姻財產;但他在報稅時把這筆獲利申報成營業收入而非資本利得。法院最後認為,既然當事人以這樣的稅務定位呈現,便不應在訴訟時主張相反立場,於是將該款認定為婚姻財產。蘇宥人提醒,報稅呈現方式雖不直接改變所有權,但在訴訟上可能影響法院對事實與立場一致性的評價。

第二個案例是Giannuzzi v. Kearney。妻子婚前繼承股票,婚後由丈夫(具財務規劃師資格)協助管理,相關股票及再投資資產皆登記在妻子名下。雖然夫妻在聯合報稅中申報了該股票的股利與資本利得,並用這些收入維持生活,也以股票作為貸款抵押,法院仍不認為該資產因此變成婚姻財產。理由在於,聯合報稅只是合併呈報,不表示個別財產自動轉換為婚姻共同財產。

實務建議與風險管控

蘇宥人表示,若擔心孩子受贈或繼承的資產在婚後被視為婚姻財產,或擔心個別財產的孳息性質被改變,最務實的做法有三:第一,了解居住州的夫妻財產制度;第二,盡早以有效的婚前或婚後協議明確約定資產與孳息的歸屬;第三,日常上嚴格區分個別與共同資金、妥善保存產權與交易文件。如此一來,不僅在離婚分配時較有保障,報稅申報也較能一致與清楚,降低爭議風險。

蘇宥人指出,聯邦報稅身分(MFJ或MFS)原則上不會改變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資產與其孳息究竟是個別或共同,主要取決於有效的婚姻協議與州法規定;真正會改變性質的,通常是州法層面的行為,例如改登記為共同名義、資金混同到無法分辨來源,或在特定州未完成必要的孳息保留程序。若對安排仍有疑慮,建議及早與熟悉相關州法與跨境稅務的專家討論,量身訂作合宜的治理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