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技術發展應關注的國安議題:借鏡FCC加強通訊網路透明義務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205 10:04:35)
近年臺灣與各國積極開發衛星等太空相關技術,用以提升與完備行動通訊品質與範圍,並執行國土監測與軍事防禦等任務。衛星通訊既與通訊網路、國家安全密切相關,隱藏在背後的國安議題值得深究。
通訊網路的國安風險控管機制當中,監控外資分布與防堵境外敵對勢力滲入是重要的環節。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於2025年5月發布的《加強境外敵對勢力控制力透明化義務以保護國內通訊網路》(Protecting Our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by Promoting Transparency Regarding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的法規預告(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預計將原本適用情境有限的外資揭露義務,擴及所有持有FCC核發的執照、許可或授權的實體,且上述實體須積極證明其與「境外敵對勢力」的關係。對於境外敵對勢力的認定,根據法規預告的說明,擬採用商業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之定義與所列名單,包含俄羅斯、中國、古巴、伊朗、北韓與委內瑞拉的馬杜洛政權。
而就衛星通訊相關的執照、許可與授權而言,FCC指出法規施行後,申請地球電臺執照、移轉或分配執照控制權與特殊暫時授權的申請者,亦須揭露持股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身分,補足原有規範的漏洞;此外,持有衛星通訊執照、許可與授權的實體,負有定期更新所有權結構資訊的義務。另就境外敵對勢力的部分,FCC要求持有其核發的執照、許可與授權實體的代表人或高級主管,應積極證明該實體是否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實質控制,若確受境外敵對勢力控制,則須進一步揭露境外敵對勢力的身分以及如何受實質控制等資訊。
資策會科法所副法律研究員劉逸文指出,臺灣亦存在境外敵對勢力持續威脅國家與人民安全,以及滲透資通訊技術與網路的問題。根據《電信事業申請衛星通信用無線電頻率核配有關事項》第六條規定,申請人應檢具該規範附件三之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其中即要求揭露持股比例百分之一以上股東身分資訊。然而與上述FCC提出的法規預告相比,並未要求衛星通訊營運者積極說明與境外敵對勢力是否與如何有關聯。依行政院公告之《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指導綱領》及其附件《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通訊傳播已被列為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之主領域,衛星通訊則屬其下之次領域。就此,可見通訊網路與衛星通訊之安全與可信賴,與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及民生運作息息相關。前述美國FCC所提出之法規預告,透過揭露通訊網路中潛藏之外國及境外敵對勢力風險,作為後續監理措施與風險控管機制之基礎,雖該法規預告尚未正式定案,惟其監理思維與制度設計,仍可作為臺灣相關主管機關之重要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