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同步上路 KPMG解析4大重點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60106 14:28:08)《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將於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為完善配套制度,國務院已於2025年12月3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並與《增值稅法》同步上路。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表示,增值稅為中國第一大稅種,新法整體採行「稅制平移」原則,基本維持現行稅制架構與稅負水準,並進一步完善應稅交易範圍及稅收優惠規定。然而,部分新規仍可能對企業實務操作帶來影響,建議納稅人及早進行影響評估並做好因應準備。
一、長期資產進項稅處理方式調整
依現行規定,用於簡易計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實施條例》第25條首次引入「長期資產」概念,並對混合用途長期資產的進項稅抵扣方式作出新規範。其中,單項長期資產原值不超過500萬元者,其進項稅額可全額抵扣;原值超過500萬元者,則可於購進時先行全額抵扣,後續於混合用途期間,依調整年限逐年計算並轉出不得抵扣之進項稅額。此一規定意味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不動產若同時用於可抵扣及不得抵扣項目,進項稅可先行全額抵扣,但針對高價長期資產的後續調整機制,仍有待進一步配套說明,企業宜持續關注後續政策發展。
二、混合銷售判斷標準更趨實質
《增值稅法》調整混合銷售的定義,取消必須同時涉及貨物與服務的限制,改以「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或徵收率」作為判斷基礎,並以該交易的主要業務決定適用稅率或徵收率。實務上,判斷交易屬於「一項應稅交易」或「多項應稅交易(兼營)」向來爭議頻仍。《實施條例》進一步強調應回歸業務實質,判斷各項業務是否不可分割、附屬業務是否以主要業務為前提,及是否構成必要補充。劉中惠建議企業檢視交易合約、會計處理方式及業務實質主附關係,以降低稅務爭議風險。
三、無法劃分進項稅轉出改為納稅人年度清算義務
過往規定下,無法劃分的進項稅轉出可由主管稅務機關依年度資料進行清算。《實施條例》則明確要求,納稅人須於次年1月申報期內自行完成全年匯總清算調整。此一變化代表進項稅年度清算責任,將由稅務機關轉為納稅人自身義務,對企業增值稅申報及法遵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四、出口業務申報時點趨嚴
依現行規定,出口貨物及跨境應稅行為即使逾期申報,只要補齊相關憑證及條件,仍可申請退免稅。《實施條例》第48條則明定,適用退免稅或免徵增值稅的出口業務,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視同內銷繳納增值稅。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條例》未明確載明申報期限,與先前徵求意見稿所列36個月上限有所不同。企業仍須密切留意後續作業辦法,以免影響自身退稅權益。
此外,隨著交易型態多元化,自然人以非雇傭形式參與經濟活動的比例提高,相關增值稅徵管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實施條例》規定,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時,改由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擔任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增值稅,以完善進項抵扣鏈條並降低徵管風險。劉中惠提醒,涉及大量C2B交易的企業,應儘速評估新規與既有流程的差異,調整內部作業與合約安排,以確保合規並降低稅務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