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第10條之1投資抵減辦法草案出爐 資誠提醒留意2年交貨期限新規定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829 14:56:09)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在114年5月7日修正新增AI產品服務及節能減碳2大項目,對於業界普遍關心的新增項目詳細適用範疇,經濟部於8月28日預告投資抵減適用辦法草案,明定AI及節能減碳項目所需具備要件及用詞定義。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彙整6大重點:
1.修正智慧機械所運用之智慧技術元素內容:因目前物聯網、精實管理及感測器等技術已經是各領域的基礎應用,所以草案將其刪除;另將「巨量資料」及「人工智慧」元素移至AI產品或服務項目下,另行規範所需具備技術內涵。
2.草案明定AI產品或服務所運用的4大技術元素,其定義及所需具備的技術內容;4大技術包含機器學習演算法、深度學習演算法、大型語言模型及自然語言處理技術;其中大型語言模型(LLM)指使用大量數據、十億(1B)以上參數,運用深度學習演算法訓練所建立的數據模型,可處理使用者特定任務;自然語言處理技術指讓電腦系統能夠解譯、理解、處理與生成人類語言的技術。
3.節能減碳項目則以公用節能及製程改善兩大構面為準,詳列適用抵減之設備或管理系統;例如監視、控制及優化工廠內部能源或碳管理之相關軟、硬體系統設備;草案同時參考經濟部能源署所定容許耗用能源標準、減碳技術應有之減碳效益,明定各項適用門檻,例如安裝高效能製程設備,購置後應可節省能源使用效率達10%以上。
4.此次草案新增一項重要規定,欲適用114年增修之投資抵減項目者,除購置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的訂購日需在114年1月1日至118年12月31日期間,更需在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才能適用投資抵減,如果情形特殊者可以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也不得超過2年。立法目的在鼓勵企業儘速投資促進產業升級。
5.以授權方式取得軟體使用權,且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認列為無形資產者,視為向他人購買軟體,亦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6.明定融資租賃承租硬體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各種情形,包括租賃期間屆滿時機器或設備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租賃期間達租賃機器或設備經濟年限的3/4、租賃開始日之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機器或設備公允價值90%等。
林巨峯提醒,依114年修正「前」產創條例第10之1,其施行期間僅至113年12月31日;企業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訂購智慧機械、5G通訊系統、資安產品或服務,而在114年1月1日以後才交貨者,若符合在訂購日之次日起2年內交貨或完成技術服務提供,仍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但適用之支出金額上限仍為舊法的10億元,且併同114年1月1日以後訂購之項目,合計適用投資抵減之最高支出金額上限為20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