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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總處新聞稿消息:公務人員領有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之獎勵金,自114年1月1日起,改採即時發給並提高獎勵金數額,以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

發稿時間:2025/02/06 15:25:5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50206 15:25:50)為能發揮即時獎勵及提高實質激勵效果,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公務人員領有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獎勵金原於退休或死亡時發給,改採即時發給,並同步提高獎勵金數額最高至2.5倍,其中勳章獎勵金最高由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調高至20萬元、功績及楷模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5萬元、專業獎章獎勵金最高由8,000元調高至2萬元、服務獎章獎勵金最高由2萬元調高至4萬元。

人事總處表示,依修正前規定,獲頒勳章及功績、楷模、專業獎章者,其勳獎章雖可即時領取,惟獎勵金須至申辦退休或死亡時始得領取,因此迭有機關建議於頒發勳獎章時,可同步發給獎勵金,以達即時激勵效果;另原獎章獎勵金數額相較頒給條件相近之模範公務人員獎金數額較低,爰人事總處綜整各主管機關意見並審慎研議後,向銓敘部提出建議修正方案,將上述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並提高獎勵金發給基準最高至2.5倍。經銓敘部參採後,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前開實施要點。

人事總處進一步表示,藉由調整勳獎章獎勵金之發給程序及提高發給基準,可達到有效激勵公務人員士氣,並提升公務人員工作績效及工作熱忱。

聯絡人:給與福利處 陳科長宥蓁
電話:(02)23979298轉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