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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來襲 勞青處呼籲雇主需依規定給假

發稿時間:2024/10/01 16:06:4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1001 16:06:41)颱風來襲,嘉義縣政府表示,勞工在政府宣布停止上班後,未出勤上班,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若是有出勤應按工作日、休假日(特休、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或請假日支付薪資,並給予必要的協助。若勞工已事前排定特休假,應依規定給予薪資。

勞青處指出,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颱風來臨時,如民眾「工作縣市」、「居住縣市」或「上班途中必經縣市」任一區域已發布停班,因此未出勤,公司宜不扣發工資,且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請假,且不得強迫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處分。

勞青處解釋,颱風假未納入勞動基準法,無法強制雇主必須給予「有薪休假」,但勞工若在颱風天出勤,只要當日是正常工作日就應給薪,是否支付額外的加班費或津貼,由各公司自行斟酌。若颱風日當天為勞工休息日,只要出勤就應按照勞基法規定,給予4/3或5/3的加班費。

勞青處長陳奕翰表示,倘若勞工的特休假碰上颱風假,因無強制規定雇主必須給予有薪颱風假,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是否更改假別,或依工作規則、管理辦法而定。

縣長翁章梁提醒,颱風假當日不得臨時要求員工居家上班,否則將違反勞基法,若原本就是居家上班的民眾,因不須在颱風天出門,所以沒有出勤危險,事業單位與居家上班勞工可相互協調,若協議放假,雇主可不支薪;若協議上班,即便所在地縣市政府宣布停班停課,居家上班的勞工也應照常上班,不得放颱風假。

勞青處呼籲,各公司對於在颱風日出勤的勞工,除照發當日工資外,建議額外加給工資或交通津貼體恤辛勤,相關法令可洽詢勞青處,電話05-3620123轉8018、8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