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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 再申報者應重新報繳印花稅

發稿時間:2024/08/26 18:23:4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826 18:23:49)納稅義務人辦理土地移轉,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立約日期,再持憑辦理申報者,應另重新報繳印花稅。

財稅局說明,民眾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時,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已依法繳納印花稅,其經撤銷或註銷申報案件後,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故應另重新報繳印花稅。

目前報繳印花稅的方式有實貼印花稅票、開立繳款書及彙總繳納三種方式。如採傳統實貼印花稅票方式,除貼票及銷花程序不便外,易貼用錯誤或銷花不符規定又可能會面臨裁罰處分,現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 ),使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健保卡及行動自然人憑證等電子憑證即可直接開立印花稅繳款書,免申請帳號,已申辦之網路帳號並可跨區全國適用,輕鬆又便利。

如對印花稅課徵有任何疑問,可電洽05-3620909轉711分機或05-2260505轉132分機詢問,財稅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