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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接獲性騷擾通報未採取防治義務,最高可罰100萬

發稿時間:2024/08/21 18:29:3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821 18:29:39)嘉義縣政府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近期某事業單位發生性騷擾事件,卻未採取任何防治義務,經小春(化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單位因此被處罰鍰2萬元,由此案例可知為保護受雇者、求職者的權益,雇主在工作場合發生的任何性騷擾皆須積極處理,遏阻職場性騷擾發生。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同法第38條之1第4、6項規定,得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另依據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雇主亦同,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6項規定,得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青處長陳奕翰說,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盡防治義務,若是聽聞或媒體報載,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也必要釐清相關事實,適當調整工作場域。如有相關問題請洽05-3620123分機8044性別平等服務諮詢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