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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稅局籲新建房屋起造人如非實際出資人,應報繳契稅
發稿時間:2024/08/09 14:06:3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809 14:06:39)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提出贈與契稅相關疑問,小王(化名)準備與相戀多年女友結婚,小王的父親打算出資蓋一棟新屋作為新婚贈禮,同時將小王登記為起造人,民眾疑惑此狀況是否應課徵贈與契稅?
財稅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上述案例父母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子女登記起造人,「即為父母贈與房屋給子女」,縱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由子女申報繳納贈與契稅;前開規定於配偶間亦適用,由妻或夫出資興建房屋並以另一方登記起造人,仍應由受贈取得房屋者為納稅義務人於前開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被加徵怠報金或處罰緩。
財稅局呼籲,起造人如主張新建房屋為自有資金興建,並無以上所列應課徵契稅情形時,應保留工程合約書、發票(載明建築基地或建造號碼)及支付該案工程款等相關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總局:(05)3620909分機105、108。民雄分局:(05)2260505分機211至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