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凱米颱風農業全品項現金救助,周末照常受理申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727 12:01:27)農業部113年7月26日公告嘉義縣為辦理凱米颱風農產業全品項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自113年7月27日起至8月5日止受理申請,周末期間仍可前往受災地公所辦理。
救助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及項目:嘉義縣依本辦法第6條附表—壹、農產業全品項。
三、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辦理。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六、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農業部112年12月1日農輔字第1120024235號公告之災損天氣參數,或災損嚴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報農業部核定者,經查證具下列種植客觀文件之一,鄉(鎮、市、區)公所得免勘查:
(一)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6月26日農糧字第1121061028號公告之種植客觀證明文件。
(二)農民依農業部開發之「農產業天然災害現地照相APP」拍攝當次災害之災損照片。
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程序假日照常受理,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導致未能在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回復原狀,由公所認定後逕予受理。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四、前揭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指下列文件之一: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二)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
(三)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
(四)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所定從農工作證明。
(五)其他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五、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