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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竹市府將跨局處加強查驗轄內高樓層建築物

發稿時間:2024/05/31 14:50:3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531 14:50:37)新竹市東區5月26日深夜發生一起集合住宅火警,市議員今(31)日關心該大樓建材防火效能,並建議加嚴超高樓使照核發程序。市府後續將針對轄內的高層建築物施工場所,加強檢查頻率並訂定高層建築物應檢附相關技師簽證文件,以明責任;此外,亦將針對已完工高層建築物公寓大廈社區管委會相關加強防災教育訓練工作,共同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有關火災調查,消防局表示,目前已完成火場勘查及採證動作,後續將盡速完成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以供檢調單位偵辦。

針對市議員建議超高大樓使用執照的審查應該採取實質審查,都發處表示,使用執照審查皆依據內政部所訂建築法規定內容辦理,建築施工勘驗依建築法第56條、第58條規定辦理;又依同法第70條規定,行政機關僅負責建築管理行政事務;至於建築物或公共設施之施工品質,則由承造人善盡自主檢查責任,並由監造人善盡監督管理責任,以符合建築法第34條「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

都發處進一步指出,防火區劃相關檢討依法由設計監造建築師及施工營造廠商負相關設計施工監造責任。建築物施工品質的確保,則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善盡施工自主檢查制度。監造人的監造制度及主管建築機關的施工勘驗制度各盡其責,才能確保建築物施工品質。

都發處表示,依建築師法第18條明文規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監督營造業依照前條設計之圖說施工。 二、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 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四、其他約定之監造事項。」營造業應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建築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依規於負責文件認可後簽章負責,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第35條第1至3款亦有明定。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證項目應負監督管理之責,其目的為保障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都發處指出,再依據建築法77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建築物使用人依據內政部訂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委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人定期依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簽證項目」規定辦理檢查,並簽證負責。

消防局指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12章規定,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50公尺或樓層在16層以上之建築物,都發處列管本市高層建築物共計262棟,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為182件(相同社區為一件)。

市府指出,將跨局處針對都發處列管竹市目前尚未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的61棟高層建築物,併同消防局列管已完成最近1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但是系統性設備缺失尚未實施複查的42棟高層建築物,扣除重複的7棟高層建築物後共有96棟,由都發處併同消防局針對前述96棟高層建築物,於113年6月6日起,每日編排2棟實施建築公安及消防安全檢查,確保竹市高樓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