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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3月乾旱(遲發性) 嘉義縣茶災損辦理現金救助
發稿時間:2024/04/18 17:48:3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418 17:48:33)農業部4月18日公告嘉義縣竹崎鄉、梅山鄉、番路鄉及阿里山鄉為辦理茶113年2-3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農民朋友可在4月19日起至4月29日期間,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假日照常受理。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及項目:嘉義縣竹崎鄉、梅山鄉、番路鄉及阿里山鄉之茶。
三、救助額度:每公頃救助5萬5000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四、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