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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高溫嘉義縣荔枝及龍眼災損辦理現金救助
發稿時間:2024/04/04 12:18:11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404 12:18:11)農業部公告嘉義縣為辦理荔枝及龍眼113年2月高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嘉義縣政府農業處表示,農民朋友可在4月4日至4月15日期間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假日期間照常受理申請。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及項目:嘉義縣全縣之荔枝及龍眼。
三、救助額度:
(一)龍眼、黑葉荔枝(果樹一):每公頃救助6萬2,000元。
(二)玉荷包荔枝、糯米荔枝、玫瑰紅荔枝等新品種荔枝(果樹五):每公頃救助10萬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
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四、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