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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接梨穗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3月2日至11日受理

發稿時間:2024/03/01 16:48:34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301 16:48:34)農業部113年3月1日公告嘉義縣民雄鄉、竹崎鄉及番路鄉為辦理高接梨穗113年1月下旬寒流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並自3月2日起至3月11日止受理,請農民期間內前往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救助地區及項目:嘉義縣民雄鄉、竹崎鄉及番路鄉之高接梨穗。
三、救助額度:每公頃6萬2,000元。
四、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五、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農民申請現金救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災地公所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及存款簿。
二、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但基層公所得以地政資訊查詢系統查詢者,免予檢附。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種稻及轉(契)作、休耕申報書農民收執聯,或基層公所會同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現地會勘及審查初審通過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文件,或公產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或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之公函等合法使用土地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曾於最近一年內(含本年度)以申請土地參與農業部公告之農業政策,並經農業部相關系統登錄有案者,免予檢附。
四、基層公所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

高接梨穗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3月2日至11日受理
高接梨穗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3月2日至11日受理

高接梨穗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3月2日至11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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