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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修正實施 新北加強營業場所消防安檢
發稿時間:2024/01/26 17:58:4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126 17:58:40)有關供營業使用場所認定原則業經內政部113年1月11日內授消字第1120827992號令發布,供營業使用場所係指有對外收費之營業行為,提供不特定第三人服務,為供公眾出入之處所,具備火災風險高、避難不易等特性,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較嚴重之場所。
針對供營業使用場所(如:電影院、夜總會、視聽歌唱場所KTV、觀光旅館、飯店、百貨商場、餐廳……等)違反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防焰物品使用、防火管理等相關規定,經檢查不合格,依消防法修正案業已由原規定應先通知限期改善修正為逕予舉發違規並裁罰,罰鍰金額亦大幅提高為2萬元至30萬元。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李清安局長表示,修法目的在促請管理權人能主動設置並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特別是供營業使用場所更應負起維護公共安全及提供民眾消費場所安全責任。消防局籲請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平時即應維持消防安全設備正常功能、注意依規定使用防焰物品(如布幕、窗簾、地毯)及辦理防火管理業務(如遴用防火管理人、訂定消防防護計畫),避免違規而遭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