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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經濟安全及獨立政策決定權 歐盟通過《反經濟脅迫規則》

發稿時間:2024/01/24 15:48:02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124 15:48:02)自2022年烏俄戰爭爆發後,地緣政治局勢越趨緊張,部分國家運用經貿手段以「脅迫」其他國家或經濟體以達到政治目的情形屢見不鮮。為了避免第三國恣意施加經濟脅迫手段,導致國家獨立政策決定權遭到壓縮,如何應對經濟脅迫行為,是近年來國際共同面臨的挑戰。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資策會科法所)密切關注國際反經濟脅迫法制趨勢及政策,期望協助我國政府兼顧經濟的同時,強化保護我國經濟安全。

圖一:近年歐盟受經濟脅迫案例。
圖一:近年歐盟受經濟脅迫案例。


資策會科法所副研究員許廷瑄觀察近期國際發展趨勢表示,多數國家和國際組織均對於透過國際合作抵禦來自任何國家的「經濟脅迫」(economic coercion)有共識,並嘗試提出相關法令或政策。歐盟於2023年11月發布《反經濟脅迫規則》(REGULATION (EU) 2023/2675),作為應對經濟脅迫行為的執法依據。

根據《反經濟脅迫規則》規定,當第三國「實施」或「威脅實施」特定措施以影響貿易或投資活動,並干涉歐盟或其會員國的政策決定權時,就是經濟脅迫行為。歐盟對於構成經濟脅迫的態樣,採用較廣泛的概念,可能包含任何形式的貿易與投資限制。

《反經濟脅迫規則》針對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和歐盟理事會(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設定不同義務和功能。當第三國針對歐盟或其會員國實施可能有脅迫的經貿手段時,執委會有義務展開相關調查。於調查階段後,若執委會認定經濟脅迫行為存在,應向歐盟理事會提案反制第三國經濟脅迫行為的「施行辦法」(Implementing act),理事會應以多數決決議是否通過「施行辦法」。「施行辦法」通過後,執委會應立即要求第三國停止經濟脅迫行為,並且提供適當的爭端解決機會,如果第三國最終仍未停止經濟脅迫行為,執委會在認為有必要及符合歐盟利益的情形下,始可採取反制措施作為最後手段(Last resort)。

圖二:實施反制措施六大程序。
圖二:實施反制措施六大程序。


近年臺灣經常受中國大陸經濟手段威脅,如2022年裴洛西(Pelosi)訪台後,禁止進口臺灣柑橘類水果及魚類,以及日前片面宣布中止ECFA部分產品關稅減讓等。目前臺灣在面對相關爭議時,多透過訴諸與盟友的合作、採取補助措施或WTO爭端解決機制等方式應對。未來除於政策面協助企業進行分散市場風險的全球佈局規劃外,也可觀察歐盟《反經濟脅迫規則》的作法及後續成效,以建立完善的反經濟脅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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