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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政府提醒 春節期間彈性排班應先徵得勞工同意
發稿時間:2024/01/24 15:34:3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40124 15:34:38)農曆春節將至,嘉義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需勞工出勤,則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說明,以月薪36,000元勞工為例,推算每日工資為1,200元,如於國定假日出勤須加給工資1,200元;如為時薪183元勞工,則每小時須再另外加給183元,雇主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青處表示,多數企業與勞工是約定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如欲比照行政機關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17日休息日與2月8日工作日對調,2月10日(週六)大年初一與2月11日(週日)大年初二,由於適逢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調整過後的2月8日及10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2月11日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
勞青處提醒,調整前須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才算完備,如果勞工人數在3人(含)以下事業單位,得改以「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代替。另春節期間若適逢事業單位的發薪日,無法於原約定日期發薪,務必要提前發給,如未準時發給則屬違反薪資未全額給付規定。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法令避免觸法,今年將協助企業就常見的違反事項加強輔導,如國定假日工資、基本工資、加班費、發薪日及超時工作等,勞工或雇主若有勞動法令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