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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所得稅協定113年度起適用 可降低投資租稅障礙
發稿時間:2023/12/29 09:24:08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29 09:24:08)台灣與韓國110年簽署『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簡稱台韓所得稅協定)』,雙方已書面相互通知生效,將自113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與東北亞國家簽署並生效的第2個所得稅協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邱奕銜表示,台韓所得稅協定適用對象為雙方稅務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一般為營業利潤、股利、利息、權利金、財產交易所得等,除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消除重複課稅,同時也提供爭議解決機制,有助雙方相互投資、技術交流與合作。
邱奕銜說明,常見情況包括韓商來台投資設立子公司取得股利、提供關係企業營運資金取得利息,以及授權使用專門技術取得權利金。在台韓所得稅協定生效適用前,台灣公司給付前述各類所得時,應依我國國內法規定稅率扣繳(一般為股利21%、利息及權利金20%),但台韓所得稅協定生效後,只要是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的股利、利息或權利金所得,得按協定上限稅率10%扣繳。
另外,韓商若因派遣員工來台提供服務或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而取得我國來源所得,如果符合協定的營業利潤條文規定,得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因台韓租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台商若在韓國從事類似交易或營運模式,亦可在韓國享受類似減免稅措施。
邱奕銜提醒,台韓所得稅協定自113課稅年度起適用,屬就源扣繳之所得(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適用於113年1月1日以後實際給付者,建議從事跨境交易或投資之企業檢視是否有適用租稅協定減免稅措施之所得,並依規定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以減輕稅負並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