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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起原住民族特考調整各類科應試科目數及內涵 以符應機關用人實際需求
發稿時間:2023/12/14 13:49:17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14 13:49:17)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7條、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三、第5條附表七、附表八修正案,三等、四等考試除四等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外,應試專業科目均減列1科;另調整各類科普通科目,單獨列考「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以應本考試之特殊性,並自113年起實施。
考試院說明,本考試是為應原住民族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其用人機關為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構)、學校。為符應機關用人實際需要,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參考112年3月7日修正發布自113年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之應試專業科目,調整本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內涵及科目數,三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由5科減至4科;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維持現行應試專業科目4科外,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由4科減至3科。
考試院表示,為提升錄取人員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相關知能,以服務原住民族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調整本考試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內涵,將現行「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2科,調整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2科。
考試院進一步表示,因應本次減科修正,成績占比也隨之調整,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占比提高為15%,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外,普通科目每科占比提高為20%。又本考試公職獸醫師類科,因近5年僅108年及111年各提列需用名額1名,且均無人報考,爰刪除該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