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布出售國外碳權交易所得淨利率 勤業眾信:提高稅負確定性及簡化稅務遵循成本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207 12:10:01)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永續發展服務稅務負責人洪于婷資深會計師今(7)說明,財政部於近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81100號函令」,明定外商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建置之交易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之所得為我國來源所得,外商應就此項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若外商可提示帳簿文據,則可採用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交易所得;若外商無法提示帳簿文據核實計算所得,則可依據前述財政部公布解釋令以交易收入按淨利率10%計算交易所得,即有效稅率為2% (10%*20%)。
洪于婷表示,碳中和為企業及國家都須達成之目標,臺灣碳權交易所已經準備就緒,首先將開放國外碳權作為平台交易標的,台灣法人作為買方完成開戶後即可進行交易。財政部在交易所開始交易前即公布外商經由臺灣碳權交易所平台出售國外減量額度交易淨利率為交易收入之10%,此舉有助於外商在評估其於臺灣碳權交易所平台交易之所得確定性。
再者,考量外商若為非居住者,即外商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其在台出售財產之財產交易所得,本應由外商按所得額百分之二十扣繳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納稅。財政部為簡化外商稅務遵循成本,委由臺灣碳權交易所自交易價款減除稅款並代理外商申報納稅,並允外商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十年內提示相關帳簿文據,向高雄國稅局(臺灣碳權交易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實計算所得額及退稅。
洪于婷表示,雖解釋令未提到租稅協定之適用,但若外商為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如:盧森堡)之稅務居住者,則外商已納之所得稅有機會適用租稅協定優惠,進而降低相關稅負。而外商在台之固定營業場所 (如:外商在台分公司)則要特別注意自家海外總公司有無經由碳權交易所平台出售國外碳權之情況,因為外商在台分公司並不一定會涉入或知曉國外碳權在臺灣碳權交易所平台出售之交易,但卻負有申報海外總公司台灣來源所得及納稅之所得稅遵循義務及營業稅相關遵循義務。
洪于婷提醒,經由碳權交易所平台購買國外碳權之台灣買方,雖然沒有所得稅相關遵循義務,但可能要注意是否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購買國外勞務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況,特別是金融機構,因此,建議持續觀察相關法規動態及後續交易細節公布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