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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得合併計算 資誠四點提醒
發稿時間:2023/11/03 13:04:02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31103 13:04:02)財政部11月2日發布函釋,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受遺贈的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說明,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出售時應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是以被繼承人取得房地日期來判斷;被繼承人若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個人出售時則適用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均要課稅,應納稅額依房屋土地持有期間而適用不同稅率,例如持有2年內出售,稅率45%;持有超過10年者稅率15%;自住房屋土地(6年以上),所得4百萬元部分免稅,超過部分稅率10%。
依照財政部新函釋,個人出售在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若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在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的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受遺贈的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有利於納稅人。(舊規定僅能併計當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受遺贈的遺贈人持有期間)
林巨峯提出四點提醒:
1.個人出售房地若欲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連續滿6年(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且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2.併計被繼承人持有期間時,被繼承人、遺贈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亦應在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受遺贈時亦同。
3.若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房地,個人出售時可適用舊制課稅(僅房屋交易所得課稅),但若適用新制自住優惠稅率較為有利,此時亦可選擇適用新制。
4.經稽徵機關如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將不可適用併計持有期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