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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網流失通報1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發稿時間:2021/12/30 15:51:1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211230 15:51:19)依漁業署110年1月14日訂定「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第4點規定,從事刺網漁業漁船出港作業,因故無法攜回其漁具時,應依規定完成通報,本措施自111年1月1日生效。

通報方式分為「海上通報」及「港內通報」,如漁船作業時因受海況影響、網具纏絡、航安事故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攜回刺網,漁船主應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漁業通訊電臺、地方政府或各區漁會進行通報,111年1月1日起未依規定通報者將處3萬至15萬罰鍰。

「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並規範從事刺網漁業之漁業人,在漁船出港作業前,其漁具應依規定標示,並保持清晰可辨識,自110年7月1日起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者,將處3萬至15萬罰鍰,並沒收所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及漁具,本府將會同相關單位不定期至轄內各漁港進行查核作業。

本府配合漁業署政策,從預防、減緩、移除之三大管理策略,從源頭管理及末端清除來減少海洋廢棄物的產生。透過漁具標示能於拾獲漁具後,發還原漁業人,同時減少因蓄意遺棄漁具,造成漁具在海中持續漂流,影響漁船航行安全及海洋生態環境,使漁業永續經營、海洋生態永續不息,恢復臺灣海洋生命力。

刺網流失通報1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刺網流失通報11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海上通報記錄單
海上通報記錄單

港內通報記錄單
港內通報記錄單

漁港查核情形
漁港查核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