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屏縣議員洪慈綪夫妻收賄 各判刑12年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4日電)因廣大興案而知名的無黨籍前屏東縣議員洪慈綪與黃姓夫婿,於琉球鄉道路工程收受回扣新台幣360萬元,更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前琉球鄉長陳隆進於多起工程案索賄達295萬元的部分,判刑20年定讞,已入獄服刑,另與洪慈綪、黃男共同涉收回扣的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一審判處12年徒刑,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將由檢方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判決指出,陳隆進於民國103年底起擔任鄉長,涉嫌於鄉公所辦理琉球生命紀念館3樓工程、乙未年上杉角頭迎王道路廣場改善工程、擋土牆排水溝工程等12起公共工程時,指定特定廠商投標、轉知收取賄款比例、代收賄賂等事項。
此外,無黨籍前屏東縣議員洪慈綪因「廣大興」漁船喋血案而聲名大噪,涉嫌於104年間琉球鄉公所辦理道路維護整修計畫時,藉由從事包商的黃姓丈夫與陳隆進約定好一定的賄款比例,並從中收取工程回扣、違法圍標。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陳隆進涉收賄295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等判處22年徒刑,犯罪所得均沒收;洪慈綪與黃男涉收回扣360萬元,各判處12年徒刑,犯罪所得均沒收。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高分院審理,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論處,仍判處陳隆進22年徒刑,洪慈綪與黃男則各判刑12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有部分矛盾,據此撤銷陳隆進、洪慈綪與黃男的部分判決,發回更審,其餘均駁回上訴定讞。陳隆進涉收賄的部分,經法院裁定應執行20年徒刑,已入獄服刑。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的要件為雙方事前達成一定比率的回扣金額,陳隆進等人的犯行與此要件有別,因此改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論罪,判處陳隆進12年徒刑,洪慈綪與黃男則各判刑12年。
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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