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和醫院確診病患砍傷3護理師 判刑9年4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7日電)衛福部雙和醫院COVID-19確診洪姓男病患持刀砍傷3名護理師,一審依3項殺人未遂罪判刑12年6月,二審認定其中1項殺人未遂罪應論傷害罪改判刑9年4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洪男因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入住雙和醫院負壓隔離病房,他在民國110年5月31日上午擅自走出病房尋找出口試圖離開,施姓護理師攔阻並告知不能離開病房區域後,洪男持檳榔刀刺向施女要害部位,經施女呼喊求救後,蔡姓及陳姓護理師趕至現場出聲制止。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洪男持刀刺向蔡女時,蔡女見狀往後閃避,但因站立不穩倒地遭洪男持刀劃過上腹部,蔡女起身扶起施女逃離。
另外,洪男還持刀朝向未及時逃走的陳女胸部刺擊,並在陳女抵擋攻擊、嘗試奪刀未果而負傷倒地時,仍持刀刺擊倒臥的陳女腹部,造成陳女右手掌有嚴重減損機能的重傷害。
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未遂罪3罪,判處洪男應執行12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洪男持檳榔刀朝施女及陳女身體要害部位刺擊,甚至在2女接連倒地並以腳踢、手擋方式閃避後仍未停止攻擊,洪男對此辯稱無殺人犯意等語,但並不足採信,依2項殺人未遂罪論罪。
對於洪男的犯行,二審認為,洪男持檳榔刀朝蔡女刺擊,蔡女閃避倒地,但上腹部因遭利刃劃過而有3公分擦傷,審酌洪男下手輕重、攻擊部位及後來行凶轉移目標攻擊陳女等情狀,認定洪男此部分行為構成傷害罪。
二審表示,依據醫院鑑定,洪男犯案時能掩飾凶器、控制情緒的言語等,判斷他當日起床至案發後數小時內並未有意識混亂、注意力或認知嚴重受損情形,應可理解持刀攻擊他人身體將可造成的結果。
有關洪男犯案時狀態,二審認為,洪男當時的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並無喪失或顯著降低情形,應負完全刑事責任,依犯殺人未遂罪2罪、傷害罪,改判洪男應執行9年4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戴光育)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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