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性無手術證明勝訴 跨性別者成功改性別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9日電)跨性別者小E變更性別登記案因戶政事務所未上訴,判決確定勝訴,當事人小E已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成台灣首名未提交手術證明成功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
依照內政部發布的行政命令,變更性別須出具兩張精神科醫師診斷證明,以及完成全套性器官摘除的手術證明書。跨性別者小E於108年10月赴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而興訟,法院後來判小E勝訴,令戶政所就小E的申請將性別變更為女,由於戶政所後續也未上訴,全案確定。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國際跨性別紀念日前夕,當事人小E昨天在伴盟律師團陪同下,前往桃園大溪戶政事務所順利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是台灣第1名在未提交摘除性器官手術證明書下,成功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
伴侶盟表示,此案勝訴對於台灣跨性別人權具有重大的指標性意義,小E案的法院判決明確指出,內政部要求人民變更性別登記時,須先摘除性器官的相關規定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且強迫人民手術已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權、人格權與人性尊嚴,相關規定也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因此法院不需要依循違憲的行政命令規定。
判決也特別指出,當事人小E已提出足夠證據說明其性別認同歸屬,在法治國原則下,法院有權命令行政單位為小E變更性別登記,以免小E的人格權持續遭受侵害。
伴盟律師許秀雯指出,雖然這件訴訟結果在人權上意義重大,但此司法判決只有個案效力,不當然及於他人,若行政單位不願意變更違憲的行政命令規定,其他跨性別者依然無法在不遞交手術證明書的情況下變更性別登記。
伴盟秘書長簡至潔感謝法院做出勇敢的判決並肯定桃園大溪戶政不再上訴的決定,認為這些關鍵決定讓小E的生活得以早日免除苦難,期盼政府能基於人道與法治精神,儘速變更違憲的行政命令,避免跨性別者持續生存在隨時有可能被強迫出櫃的風險與痛苦之中。(編輯:管中維)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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