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弒母斷頭案 最高院駁回上訴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1日電)梁姓男子被控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一度獲判無罪,但高院更一審認定他因毒品誘發精神障礙,在辨識及控制力下降時犯案,改判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更一審判決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的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的自由心證,並無違法情形;檢察官主張應判死、梁姓男子主張刑度過重均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
全案起於,桃園市梁男涉嫌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持開山刀猛砍母親37刀致死,並切下頭顱往樓下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梁男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年7月14日改判無期徒刑。
更一審指出,梁男坦承犯罪,殺母意志堅定,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台大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出具的精神鑑定等認定,梁男行凶時,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卡西酮成分毒品,誘發幻覺、妄想等精神疾病而有精神障礙,使其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而非完全欠缺,依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
至於,檢方主張梁男吸毒導致辨識、控制力降低,屬於自行招致的行為,不可減刑部分;更一審認為,梁男在本案前並無吸毒後傷害或殺害他人行為,梁男在本件施用毒品、還沒陷入精神障礙前,他無法預見之後會陷入精神障礙並殺害母親,因此檢方主張無理由,不採用。
更一審審酌,梁男與被害人為母子關係,沒有感恩、回報,卻以凶殘手段砍殺,所犯情節難認輕微,衡酌他的品行及生活狀況、之前服刑資料、案發前施用毒品、犯後態度及梁男姐姐表示不希望梁男遭判處死刑等語,並為兼顧應報思維、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等,判處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編輯:李亨山)1101021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