潤寅詐貸案二審 判楊文虎25年、王音之27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潤寅詐貸案,一審重判集團負責人楊文虎26年、妻子王音之28年,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楊、王夫婦將2661萬元分別匯給兒子、律師等人,不構成洗錢罪,改判楊男25年、王女27年。
全案緣於,楊文虎、王音之夫婦等人涉嫌自民國99年8月起向9家銀行所屬分行詐貸新台幣386億餘元,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9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楊文虎夫婦等36人;檢方另查出楊文虎夫婦等人自97年6月起,向3家銀行詐貸86億餘元,追加起訴15人及5家公司。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楊文虎、王音之等人涉嫌指示員工偽造不實買賣合約書、商業發票、海運提單等文件,向台企、星展、王道、元大、合庫、第一、兆豐、土地、華南、玉山、中信、上海等12家銀行申辦貸款,合計詐得款項470億964萬2849元,其中土地、中信、玉山、上海、華南已還清,至去年12月底宣判時仍滯欠8家銀行共43億4300萬餘元。
一審依銀行法特別詐欺、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楊文虎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併科罰金6億元;王音之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6億5000萬元;楊文虎夫婦女兒楊宇晨3年4月徒刑。楊宇晨男友王威程被控協助楊女洗錢部分,則獲判無罪。
另外,涉嫌協助楊文虎夫婦湮滅、隱匿證據、洗錢的律師黃呈熹被判有期徒刑3年2月、水果行老闆蕭炯桂被判2年徒刑、王音之胞弟王振賢被判3年2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被告僅償還46萬餘元給銀行。二審今天考量楊文虎夫婦將2661萬元分別匯給在美的兒子、律師等人及物流公司,不構成洗錢罪,改判楊文虎25年,併科罰金6億元;王音之27年,併科罰金6億5000萬元。
二審指出,楊宇晨、王振賢、黃呈熹、蕭炯桂洗錢行為的範圍,其中一部分無法證明是犯罪所得,因此不成立洗錢罪,改判楊宇晨2年2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王振賢2年,併科罰金80萬元;黃呈熹1年10月,併科罰金60萬元;蕭炯桂湮滅證據罪判刑10月、洗錢罪6月,併科罰金30萬元。
此外,楊宇晨男友王威程被控洗錢罪部分,二審仍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
另外,潤寅集團旗下潤寅、潤琦、易京揚、頤兆4家公司,因負責人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特別詐欺罪,分別被判罰金5億元、2億元、3億5000萬元、1億元部分,在一審判決後,未上訴,已確定。(編輯:張銘坤)11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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