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停電涉管理疏失 台電擬向承攬商求償2.35億
(中央社記者曾智怡、梁珮綺台北27日電)513大停電造成台電須賠償新台幣4.7億元,由於涉及承攬商管理問題,經濟部長王美花今天表示,事故鑑定確立承攬商應負一半責任,台電已向業者提出求償,約賠償金的一半、2.35億元。
513大停電肇因台電人員操作失當,導致全台分區停電5小時,415萬受影響戶電費打95折,總計台電賠償金額高達新台幣4.7億元。
王美花今天表示,513停電事故是台電進行路北超高壓變電所容量擴充工程時,測試人員誤操作開關釀憾事,造成匯流排接地事故,引發興達電廠跳機、通霄電廠降載;基於當時這項工程尚未完成驗收,認定設備工地管理不當為承攬商責任。
因此,除了於5月26日將停電檢討報告提交行政院,為釐清工程承攬商責任認定問題,台電與承攬商也在6月17日委託第三方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辦理事故鑑定,並於8月4日收到正式鑑定報告。
王美花並表示,行政院也於8月9日核復經濟部檢討報告,台電隨即根據這些報告進行人員懲處,後續經第三方鑑定,也確立台電和承攬商責任歸屬各半,因此求償金額朝向4.7億元的一半,並於8月20日發函承攬商追償事故損失。
經濟部表示,根據第三方鑑定報告書,台電相關連帶責任包含,台電測試人員未落實設備試驗標準作業程序,誤操作管制設備隔離開關;送電中管制點,運維單位未落實管制措施;工程監造單位對於承攬商監督不周等。
至於承攬商責任部分,由於事故發生時仍在施工期間內,承攬商負有工作場所指揮、監督、協調及巡視等責任,包含直流電源及氣動閥座閉鎖、掛卡嚴禁操作等各階段管制作為,因此判定承攬商工作場所負責人應負工地管理責任。
經查證,除負責人工作場所巡視未到位,且更換現場控制箱後,未將控制箱面板鑰匙交由台電控管,同時未張貼「禁止操作標誌」等,因此須負擔相關賠償事宜。(編輯:楊凱翔)11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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