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ng Guns漫畫授權改編爭議 作者林政德免賠確定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日電)漫畫家林政德與吉時娛樂簽訂Young Guns漫畫改編電影與電視授權合約,認為對方未在3年半內開拍違約,自行終止合約。一審判林須賠償,二審改判免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林政德創作的Young Guns漫畫,曾創下台灣漫畫單本最高銷售量,並被譽為唯一能與日本漫畫「灌籃高手」匹敵的知名漫畫的原創著作人,Young Guns漫畫主角還曾擔任知名機車廣告代言人。
吉時娛樂101年7月1日與林政德的原經紀人出色創意公司簽訂「Young Guns漫畫改編電影與電視授權合約」,並約定吉時娛樂在簽約後3年半,沒有做任何電影電視的實際開鏡拍攝。
103年3月1日,吉時娛樂、出色創意、林政德簽訂共同聲明書,三方協議終止吉時娛樂與出色創意的合約,將權利義務移轉至吉時娛樂及林政德,出色創意脫離原合約,由林政德繼受出色創意在原合約的地位,由林政德與吉時娛樂於103年9月1日另行變更簽訂契約。
林政德認為吉時娛樂違約,未在3年半內開拍(起始日為101年7月1日),在105年1月8日終止契約;吉時娛樂則主張起始日應為新合約的103年9月1日,不滿林政德終止合約,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本案簽約起始日以新約為主,吉時娛樂並無違約,判林政德須賠吉時娛樂製片支出、律師費、商譽損失等,共計新台幣517萬6141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新合約只是變更合約主體,並未變更原合約的權利義務。
二審指出,若依吉時娛樂主張,「簽約後三年半內」的期限自新合約簽約日103年9月1日起算,將使吉時娛樂開拍電影或電視的期限,由原來的104年12月31日延後至107年2月28日,大幅延長2年2個月,實際上減輕或免除吉時娛樂公司的違約責任,並損害林政德權益。
二審認為,林政德終止合約並無不當,改判免賠;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吉時娛樂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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