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品走私案 吳宗憲張恒嘉一審遭判逾10年重罪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喧騰一時的菸品走私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分別判處前國安局人員吳宗憲、張恒嘉10年4月、10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10年。可上訴。
被依貪污罪判刑的除了吳宗憲、張恒嘉外,時任總統府侍衛室駕駛班上士劉尊彰被判7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黃柏維、潘秉忠、李君偉、葉信宏各處6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張家維被判有期徒刑6年2月,褫奪公權6年。
時任華航副總經理邱彰信、空品處協理于堯、空品處管制組管理師陳穎彥部分,北院認定3人涉及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各判處2年8月、2年6月、2年徒刑。
時任華航空品處組長黃川禎涉犯幫助犯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褫奪公權5年。
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安組上校林志建、吳宗憲友人劉品纖涉犯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林志建被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3萬元。劉品纖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調查,總統於民國108年7月出訪前,華航公司黃川禎提供免稅菸品訂購單給總統府侍衛室吳宗憲,由吳宗憲發放給總統府侍衛室各單位人員預訂,預購數量9200條。吳宗憲收取款項後,預繳匯款到玉山銀行,以利機上刷卡。
于堯、邱彰信明知免稅菸品預購數量已超過總統專機載運數量,以及超過專機乘客人數可以合法攜帶入境的免稅菸品數量,仍指示及同意黃川禎採取機邊交貨。黃川禎負責與華航公司各部門協調,安排預購菸品不上機而於機邊交貨,利用禮遇通關免驗放行。
檢方查出,吳宗憲依照總統府侍衛室出勤人數、載運行李、裝備數量加上預購菸品數量,預估返國當日約需5輛貨車,除總統府侍衛室有一輛貨車,於出訪前聯繫總統府交通科借用2輛公用貨車,另向國安局調度2輛公用貨車。
專機返國當天,張恒嘉指示華航人員將5個行李櫃拖至B9國賓門附近,由吳宗憲收貨。吳宗憲及侍衛室駕駛等8人將預購的9200條及機上購買的597條菸品搬上公務貨車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被當場查獲,總計逃漏菸酒稅、健康捐及營業稅共新台幣818萬9639元。
台北地檢署於108年8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罪、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以及稅捐稽徵法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嫌,起訴吳宗憲等13人。去年追加起訴吳宗憲友人劉品纖。
另外,購買菸品的總統府侍衛室少校徐兆鋒等6人,檢方首波予緩起訴處分;同年11月間將前永和警衛室內衛主任林國欽少將等27名購菸者緩起訴處分;去年11月間第三波偵結,前永和警衛室外衛主任陳逸夫少將等77名購菸者獲緩起訴處分。
北院指出,專機訪團成員與入境旅客相同,在入境通關之際即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適用,而扣案菸品屬入境旅客攜帶的隨身行李物品,所以吳宗憲等攜帶入境的菸品,扣除免稅額菸品,共有9793條菸未向海關申報即入境,屬漏稅物品。
北院表示,稅捐稽徵法所規範的「稅捐」,雖不包括關稅,但貪污治罪條例立法者早已於52年7月間將「漏稅物品」規範於該貪污重罪中。兩法規範目的、處罰對象皆不相同,不因稅捐稽徵法就逃漏關稅部分不予究責,推認貪污重罪所指「漏稅物品」排除關稅。
北院認為,吳宗憲等8人案發均為國安特勤人員,職司總統維安的重要任務,竟濫用特權,利用總統專機出訪公務行程的便利,超額訂購免稅菸品,再將大量菸品混入卸載的專機行李旁,以公務車輛載運該等菸品出關,漠視法令規定、公器私用,侵害國家稅收、破壞社會大眾信賴,嚴重損害國家形象。
北院表示,華航公司肩負國家元首出訪的專機任務,邱彰信等4人承辦此案,竟為滿足國安特勤人員購買超額免稅菸品需求、增加公司銷售額以提升業績,漠視銷售免稅菸品的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國安人員超量購買免稅菸品特權,致使國家稅收減少,破壞民眾購買菸品價格的公平性,也損害國家形象與國際聲譽。
針對「自由民主永續之旅」專機作業,華航員工皆按多年慣例執行任務,盡全力服務所有貴賓;對於法院判決認定華航員工仍有違反法律規定,華航深感遺憾,公司將協助員工續行救濟,維護法律權益。(編輯:李錫璋)11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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