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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社會住宅提供弱勢比率提高至40%

2021/5/6 15:20(5/6 15: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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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6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調高社宅提供弱勢者的比率,由現行的30%提高到40%。屋主參加社宅包租代管,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現行的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元,擴增到1萬5000元。

為推動社會住宅,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一致認同,應調高社宅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率,由現行的30%提高到40%。並新增「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納入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

不過,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分別認為應提高到45%、50%。邱顯智表示,社會住宅的目的本來就是協助弱勢;吳怡玎指出,目前社宅實際提供弱勢比率已可達43%,修法目的應要求政府做得更好、更進步,因此希望調整到45%,提供更多社宅給真正需要的族群。

但為讓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能趕在本會期能三讀通過,避免送入協商,曠日費時。因此兩人最後也接受提高到40%的方案。

日前社宅租金過高,引發社會熱議。針對社宅租金計算,草案明定,交由內政部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並定期檢討。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參與社宅包租代管,考量現行租稅誘因不足,草案也明定,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由現行的不得超過1萬元,擴增到不得超過1萬5000元。減徵租金規定,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刪除現行「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又為避免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出租住宅,成為稅務機關追查租金所得稅的依據,草案也增訂,住宅所有權人參加包租代管所簽訂的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為查核該住宅所有權人租賃所得的依據。

另外,為鼓勵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民眾,出租期間每屋每月所獲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草案明定免稅額度由現行的不得超過1萬元,擴增到不得超過1萬5000元,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刪除現行「以一次為限」的限制。

而草案也明定,屋主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民眾,出租房屋的土地所課徵的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實施年限為5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刪除現行「以一次為限」的限制。(編輯:蘇志宗)1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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