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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軌」在轉轍器上放雨傘石頭 前台鐵臨時工遭判3年4月

2021/4/12 17:43(2024/8/18 17: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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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台鐵臨時工的李姓男子去年在二水火車站軌道轉轍器放雨傘及石頭,可能導致火車出軌,法院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李男3年4月。(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曾任台鐵臨時工的李姓男子去年在二水火車站軌道轉轍器放雨傘及石頭,可能導致火車出軌,法院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李男3年4月。(示意圖/圖取自Pixabay圖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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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12日電)曾任台鐵臨時工的李姓男子去年在二水火車站軌道轉轍器放雨傘及石頭,可能導致火車出軌,李男辯滑倒造成,證據顯示是人為刻意放置,法院依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李男3年4月。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內容,曾在鐵路局擔任臨時工的李姓男子知道在轉轍器上放置物品,將導致轉轍器無法正常運作而造成火車行駛危險,但李男故意妨害火車行駛安全,去年7月2日下午拿取放在彰化縣二水鄉二水火車站第二月台設立的集集線通車木質紀念碑上的雨傘後,自月台南端步下月台走在鐵軌,並在轉轍器上放置1把雨傘及1顆石頭。

當時二水火車站黃姓副站長發現轉轍器無法運作,派員移除並報警處理,調閱監視器發現是李男所為,李男到案否認犯行並辯稱,當天下雨,他拿放在紀念碑後方的雨傘後,要越過鐵軌走到一旁母親住處,走到轉轍器要跨過軌道時,踩到轉轍器上的黃油跌倒,雨傘因此掉在轉轍器上,右腳踩到石頭,石頭也滑進轉轍器,他不知道石頭哪裡來,也不是他放置。

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李男去年7月2日搭台鐵2224車次在二水火車站下車,在第二月台集集線通車紀念碑後方拿取雨傘,接著步下月台走向鐵軌,在轉轍器上發現的雨傘,就是李男從紀念碑拿走的那把雨傘,且李男接受警詢時供稱「警方查扣放置在轉轍器上的1把雨傘及1顆石頭,是我放置的」。扣押物品收據也經李男簽收。

二水火車站黃姓副站長證稱,轉轍器被放置雨傘及石頭會造成轉轍器無法靠密正常運作,使火車無法正常進站或開出,若車站與司機員同時未確認號誌進路而開車後,會造成列車出軌,並造成轉轍器損壞。

黃姓副站長也指出,鐵軌鋪設的道渣碎石是為穩定鐵軌路基,有特定選過,但遭放置的石頭與道渣石材質不一樣,道渣石也沒那麼大,放在轉轍器這顆石頭,明顯是從外面拿進來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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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場照片,鐵軌周圍鋪設道渣碎石,雨傘傘面收合並以傘帶繫住,與石頭整齊併排放在轉轍器所在鐵軌位置,且雨傘在軌條縫內,與軌條幾乎呈平行,而石頭明顯較軌道上的道渣石大3倍到4倍,明顯是遭人刻意放置。

現場情景與李男辯稱撐著雨傘及踩到軌道石頭滑倒後,石頭滑進轉轍器、雨傘掉在轉轍器等情節不符,認定李男是故意在轉轍器上放置1把雨傘及1顆石頭,因此,彰化地方法院依刑法第184條第1項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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