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部辨識標註照片被控侵犯隱私 臉書花181億和解
2021/2/28 19:37(2/28 22:34 更新)
(中央社芝加哥27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聯邦法官26日最終批准臉書以6.5億美元(約新台幣181億元)在一項被控侵犯隱私的集體訴訟案達成和解,並諭令應盡速支付補償金給伊利諾州參與提告索賠的約160萬用戶。
芝加哥律師艾德遜(Jay Edelson)2015年代表原告,於庫克郡巡迴法院(Cook County Circuit Court)控告臉書(Facebook),指控臉書未經用戶同意使用臉部辨識技術在照片加上標籤,違反伊利諾州生物特徵辨識資訊隱私法(Illinois Biometric Information Privacy Act)。
訴狀中聲稱,臉書的「標籤建議」(Tag Suggestions)功能會未經用戶許可即掃描用戶照片中的每張臉,接著對可能是什麼人做出建議,並儲存他們的生物特徵資訊,這違反了伊利諾州的上述法律。
此案於2018年成為一樁集體訴訟案。2019年開始,臉書只在用戶自行選擇使用時才會使用臉部辨識功能。
加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唐納多(James Donato )裁決,這樁訴訟中3位具名的原告每人將可獲得5000美元(約新台幣14萬元),其他原告則是每人可獲345美元(約新台幣9623元)。
唐納多表示,這次的和解「具有里程碑的意義」,象徵「在引起激烈爭論的數位隱私領域中,消費者獲得了重大的勝利」。
臉書在聲明中說:「我們很高興能達成和解,好讓我們能持續向前邁進,那符合我們社群與股東的最大利益。」
艾德遜告訴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說:「這是件大事。這清楚的傳達了一個訊息,就是在伊利諾州,生物特徵辨識的隱私權仍舊存在。」(譯者:李晉緯/核稿:林治平)11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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