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角大立光員工竊密 先進光電前總經理等6人判刑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先進光電科技公司前羅姓總經理挖角多名大立光電公司工程師,並利用跳槽工程師攜帶技術資料發展製程,一審的台中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判羅男等6人各6月至5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先進光電科技公司前羅姓總經理在民國100年間計畫成立自動化生產線,羅男陸續自大立光電公司挖角鄒姓、翁姓及謝姓男性工程師等3人至先進光電公司任職。
鄒男等3人到先進光電公司成立自動發展課,隨後再從大立光電公司挖角朱姓、張姓等2名員工。
期間大立光電公司在職徐姓員工(案發後離職,但未到先進光電公司任職),以重製方式,將技術資料提供給當時已在先進光電公司任職的謝男。
不過,鄒男等人與大立光電公司簽立聘僱合約書中,規定不得侵害公司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且離職2年內不得從事經營相同或類似事業。
案經大立光電公司發現提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發現鄒男等人攜帶大立光電公司相關電磁紀錄,進入先進光電公司作為研發參考之用,檢方在民國104年5月間將鄒男等7人與先進光電公司依違反著作權法、妨害電腦祕密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勘驗扣案的電磁紀錄,發現鄒男等人確實持有大立光電公司擁有著作權資料,且鄒男等人承認的確有參考相關資料,但案發時營業秘密法尚未立法,只能以違反著作權法、刑法妨害工商秘密、電腦秘密等罪論處。
台中地院判處羅男、鄒男、翁男、謝男與朱男等5人各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先進光電公司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徐男依背信罪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張男因未於在職期間蒐集技術資料,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先進光電公司侵害大立光電公司工商秘密部分,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先進光電公司在一審被判賠15億2247萬餘元,目前上訴二審中。(編輯:戴光育)1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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