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使用相關技術提供更好的閱讀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點這裡瞭解中央社隱私聲明當您關閉此視窗,代表您同意上述規範。
Your browser does not appear to support Traditional Chinese. Would you like to go to CNA’s English website, “Focus Taiwan”?
こちらのページは繁体字版です。日本語版「フォーカス台湾」に移動しますか。
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Icon中央社一手新聞APP
下載

挖角大立光員工竊密 先進光電前總經理等6人判刑

2021/1/26 17:37(1/26 18:21 更新)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請同意我們的隱私權規範,才能啟用聽新聞的功能。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6日電)先進光電科技公司前羅姓總經理挖角多名大立光電公司工程師,並利用跳槽工程師攜帶技術資料發展製程,一審的台中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等罪判羅男等6人各6月至5月徒刑。可上訴。

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先進光電科技公司前羅姓總經理在民國100年間計畫成立自動化生產線,羅男陸續自大立光電公司挖角鄒姓、翁姓及謝姓男性工程師等3人至先進光電公司任職。

鄒男等3人到先進光電公司成立自動發展課,隨後再從大立光電公司挖角朱姓、張姓等2名員工。

期間大立光電公司在職徐姓員工(案發後離職,但未到先進光電公司任職),以重製方式,將技術資料提供給當時已在先進光電公司任職的謝男。

不過,鄒男等人與大立光電公司簽立聘僱合約書中,規定不得侵害公司營業秘密及智慧財產權,且離職2年內不得從事經營相同或類似事業。

案經大立光電公司發現提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發現鄒男等人攜帶大立光電公司相關電磁紀錄,進入先進光電公司作為研發參考之用,檢方在民國104年5月間將鄒男等7人與先進光電公司依違反著作權法、妨害電腦祕密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勘驗扣案的電磁紀錄,發現鄒男等人確實持有大立光電公司擁有著作權資料,且鄒男等人承認的確有參考相關資料,但案發時營業秘密法尚未立法,只能以違反著作權法、刑法妨害工商秘密、電腦秘密等罪論處。

台中地院判處羅男、鄒男、翁男、謝男與朱男等5人各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先進光電公司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徐男依背信罪判處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張男因未於在職期間蒐集技術資料,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民事部分,先進光電公司侵害大立光電公司工商秘密部分,經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先進光電公司在一審被判賠15億2247萬餘元,目前上訴二審中。(編輯:戴光育)1100126

中央社「一手新聞」 app
iOS App下載Android App下載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

請繼續下滑閱讀
大立光求償先進光百億侵權案 法院判賠60萬
172.30.1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