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新聞台換照假處分 最高行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中天電視不滿北高行駁回對NCC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申請的假處分,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天未能釋明有何要防止的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與假處分聲請要件不符,裁定駁回。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認定中天新聞台違規嚴重,大股東直接、間接介入新聞製播,顯示內控與自律機制失靈,11月18日決議「不予換照」。中天電視公司不服,聲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7日駁回聲請,中天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聲請,全案確定。
最高行指出,NCC對換照申請是否准許,是主管機關的裁量處分,並非原則應予許可;NCC許可處分屬於附期限的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原處分失效所生的損害,並非原處分否准換照所致,中天電視原本能預料,若能採取防範措施,即無急迫可言,如果不採取防範措施而發生損害,是自身過咎行為所致。
中天電視主張,NCC駁回換照申請案,將造成無法於52頻道繼續播送新聞節目,損及每年鉅大廣告收益超過新台幣10億元,也將損失由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每年所支付的上架費約2.33億元,年營收損失13億5000餘萬元,並影響商譽等。
最高行認為,中天電視申請原許可處分時,就此處分具有有效期限,本應評估其事業投資及交易契約的規模與風險,既選擇申請屬於授益性質的許可處分,享有其利益,也應負擔其失效後所可能產生的不利益。
中天電視主張NCC駁回換照申請,新聞台全體員工近500人將立即喪失工作,負責人或大股東股受損害、視聽大眾受影響。最高行表示,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制度是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且是指中天電視自身直接的損害或危險,中天的主張並非可採。
最高行指出,原處分是否違法,是屬此案實體爭議,仍待受理此案法院審酌兩造主張並依調查相關證據綜合判斷,依現有事證尚無法在緊急程序中,僅憑中天所述情形就足以認定原處分合法性有疑義。
對於中天提到「新聞自由」因此受到影響,合議庭認為,此件不是「撤照」、「廢照」,而是「不予換照」,既然中天未獲准換照,在原執照失效後本無權繼續使用此頻道,怎能說使用此頻道的「新聞自由」受影響?原處分也僅是維持原執照失效後的現狀,並沒限制中天以其它方式呈現新聞報導。
最高行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換照時應審查其營運計畫,許可處分也包括換照後必須依營運計畫經營,並定期受監理以確保落實,如果貿然准許定暫時狀態,於原許可處分失效後,中天無照繼續使用頻道,NCC無從監督,公益將受到損害。綜合衡量比較,此件沒有准予假處分的必要。
對於中天要求NCC不得在假處分程序確定前准許52頻道申請部分,最高行認為,中天未能釋明有何欲防止的重大損害,或有何欲避免的急迫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的必要,裁定駁回。(編輯:戴光育)1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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