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崗牛隻撞死婦人 陽管處判賠396萬餘元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8日電)陳姓婦人於擎天崗遭牛隻撞倒,數日後身亡。4名子女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請求國賠。士院認為,陽管處步道設置有欠缺,未能有效隔離牛隻與遊客,日前判賠新台幣396萬餘元。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婦人(86歲)於民國107年8月11日,與家人同在擎天崗草原中央步道踏青,突遭無主牛隻碰撞跌倒受傷,經送醫急救,於同年月26日因跌倒引起顱內出血、呼吸衰竭而身亡。
陳婦4名子女請求國家賠償,主張擎天崗長期以來均有牛隻放牧,凡牲畜都有野性而可能攻擊民眾,陽管處在中央步道兩側設置繩索圍欄,顯然無法防止牛隻進入步道區。
家屬認為,陽管處事發後改用抗壓程度更高的混凝土立柱取代原本木頭立柱,並改用不鏽鋼角鐵取代繩索作為護欄,顯見先前繩索圍欄在安全上有缺失。
陽管處主張,擎天崗牛隻均為野生,事實上不在陽管處管理狀態下;陽管處已於現場廣設警告牌,提醒民眾保持安全距離,也定時派人巡邏,步道設置與管理均無欠缺;意外起因於野牛發情突然撞擊被害人,與步道沒有關係。
承審法官認為,擎天崗於74年間納入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原有寄養水牛,至92年間僅剩無人管理的野化水牛族群;在此事故發生前,擎天崗已發生數次遊客遭牛隻攻擊或追逐事件,也曾有國賠案例。
法官認為,陽管處身為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對於牛隻攻擊遊客並非不可預見,對於提供人民使用公共設施,自應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義務;而案發時步道兩側雖設有圍欄,但繩索非粗、木頭立柱間隙亦大,無法有效區隔牛隻與遊客,設置顯有欠缺,與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法官審酌,4名原告痛失母親,甚至有人親眼目睹事故,所受痛苦應深且鉅,判陽管處賠償其中2人各75萬元慰撫金,另賠償其餘2人各100萬元慰撫金,及醫療喪葬費用46萬餘元,總計應賠償396萬餘元,仍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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