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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國安法細則劍指台組織 陸委會:極權思想審查

2020/7/7 12:51(7/7 13: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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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言曦台北7日電)「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生效,其中提及可要求台灣政治組織及其代理人提供涉港活動資料。陸委會批評,這形同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

大陸委員會中午透過新聞稿譴責「港版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要求港方說明及保障在港機構及在港國人應有權益與自由安全,並對中共企圖改變香港現況,阻絕國際社會與香港的交流,表達強烈不滿與譴責。

陸委會強調,該實施細則定義模糊、浮濫,對於長期在香港從事民間交流服務的台灣政黨、民間團體、駐港機構及人士極其不尊重、不友善;除製造在港國人恐慌,更扼殺台港正常交流互動。

陸委會認為,這形同是極權政體無限擴權的思想審查,對此不僅感到錯愕,也嚴正警告北京及港府不要踰越違反人權及侵害台灣在港團體及機構正當權益的界限。

陸委會重申,台灣關心香港情勢,但從未介入,駐港機構更是經過雙方換文同意,提供民間交流服務的機構,長年以來也從未逾越分際。香港方面應依雙方協議保障台灣駐港機構不受任何政治干擾;相關方面切勿無限上綱、輕舉妄動,破壞台港及兩岸關係。

陸委會也提到,政府將進一步釐清該法範疇與諮詢法律意見,與各國保持合作,並採取一切可能的行動,保障在港機構及在港國人應有的權益與自由安全。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共分為7大項。其中,第5項特別提到台灣,指出細則同時授權香港警務處長在需要下,經保安局長批准,書面通知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長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動,以及個人資料、資產、資金來源、開支。

細則指出,拒不提供者,一經定罪將被罰款港幣10萬元(約新台幣37.9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或不完整資料,則將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編輯:繆宗翰)1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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