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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法官:黨產條例是新興民主國家向前政權算帳

2020/6/30 20:00(6/30 20:1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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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黨產條例釋憲案的聲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今天說,為避免予人司法天平的中軸挪移一方的誤解而不出庭;黨產條例所稱轉型正義直白點說,是新興民主國家怎樣和前政權算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多個合議庭因審案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上午於憲法法庭開庭言詞辯論,傳喚聲請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及第六庭法官)、相關機關、關係人、鑑定人到庭表示意見,但聲請人均未到庭。

原本第四庭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李玉卿、法官鍾啟煒及李君豪組成,因年度事務分配改為第二庭,成員不變;原本第六庭的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陳金圍、法官畢乃俊及陳心弘組成,因年度事務分配改為第七庭,合議庭成員變成審判長陳心弘、法官林淑婷及林麗真組成。第二庭及第七庭今晚分別發布新聞稿說明,為何沒出庭及為何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

第二庭指出,由於憲法解釋案的程序特殊性,聲請人與相對機關(黨產會)進行言詞攻防的釋憲辯論,等同在個案繫屬中,承審法官與被告於庭外,就個案適用法律進行立場相反的交鋒;為避免予人司法天平的中軸挪移一方的誤解,因此今天沒出庭參與辯論程序。

第二庭指出,我國在民國81年5月修正憲法增修條文,全盤移植德國制度,將政黨違憲解散事件,由大法官以司法審查之裁判為之,足見對於政黨的規範,包括財產檢查、整理、選舉制度、國會黨團等,在國民主權的立憲基本原則下,應屬憲法保留事項;但行政院所設專責機關的黨產會,負責執行政黨財產之調查及處理,若因黨產會解釋適用黨產條例的結果,實際上影響政黨的發展與存立,則實質上與憲法保留有關。

第二庭表示,黨產會正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任命,違反體系正義的要求,牴觸憲法上的平等原則,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判斷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功能適當的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黨產條例第4條第1款的規範對象具有針對性,違反平等原則。

第二庭表示,黨產條例第4條第2款規定有關附隨組織的認定,其要件過於疏漏,容易失出失入,擴大恣意空間,且法律意義無法預先知悉以供遵循,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違反平等原則,立法裁量無以建立目的與手段間的正當性,難謂合於比例原則。

第二庭最後指出,呼應許大法官曾經為文提出「良善立法」的概念,民主的基礎終究建立在最初的良善法制。

第七庭表示,因合議庭成員調整等為由,不參加今天的辯論庭,但仍以相關書面補充意見。

第七庭表示,黨產條例第1條所稱的轉型正義,轉型正義直白點說,就是新興民主國家怎樣和前政權算帳。從法學規範性的思考,轉型正義是一種當前立法者對於過去的舊體制進行法律的評價(如黨產條例),溯及既往是必經的途徑?

第七庭指出,民主體制之下,溯及既往之禁止是法秩序的安定保障,撕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的開口,要有相當的理由,這個開口,應符合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第七庭指出,黨產條例第3條是無差異之規範,違反比例原則;政黨之存續保障,應屬憲法保留,但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之移轉、禁止事項,卻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

第七庭指出,黨產條例設置黨產會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以司法程序判斷決定財產權之變動,不僅非功能適當之機關,且已侵犯司法權核心,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編輯:李亨山)10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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