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琪詐欺累犯判1年2月 法院斥助長犯罪歪風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本名黃照岡的黃琪涉冒名詐騙車商招待試車、騙券商給優惠手續費,一審法院今天審酌他助長社會詐欺犯罪歪風、否認犯罪等,依詐欺累犯等罪,判他1年2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琪假冒銀行投資教父宋學仁助理的名義,於民國105年7月間致電凱基商業銀行董事長室,並留下連絡電話;凱基銀行董事長魏寶生回電後,指示秘書轉知凱基證券協助辦理開戶,凱基證券職員因誤認是貴賓而同意給手續費優惠,黃琪因股票交易,而獲得手續費價差的不法利益新台幣1萬9575元。
判決指出,105年7月間,黃琪假冒國泰集團千金蔡佳玲的名義,以購車為由致電台灣奧迪汽車公司,要求安排「Audi A8」車款試乘,並以電子信箱寄件人「國泰金控-Fendi Tsai」,寄信給奧迪公司行銷處長聯繫購車事宜,使對方誤認是蔡女本人,因此轉知經銷商(太古國際汽車公司)經理協助提供貴賓購車及試車服務。
判決指出,太古公司職員在105年8月1日晚間8時許提供「Audi A8」車款給黃琪使用,直至同年月12日下午5時才把車子歸還,因而獲得無償使用車輛共計10天20小時的不法利益2萬5590元。
此外,黃琪為承租新北市板橋區的房屋,未經周姓前男友同意,於105年8月間,擅自冒用周男名義,在房屋租賃契約書簽名,再交付房東。
一審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黃琪犯行過程等為社會不良示範,助長社會詐欺犯罪歪風,危害正常交易秩序,不宜輕縱,且黃琪犯後否認犯行,辯稱凱基證券、奧迪公司未受到任何損害等語,在審理程序中還提出偽造的授權書企圖脫罪,沒有任何反省。
合議庭認定,黃琪構成2個詐欺罪,5年內再犯罪,為累犯加重其刑,判他應執行1年2月徒刑,不法利益4萬5165元追繳沒收;另構成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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