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更一審求償案 222人舉證不足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認定246人中,僅24人可獲賠5470萬多元,其餘222人舉證不足,合議庭無法僅就罹癌風險高等,准許預先請求賠償。
台灣高等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RCA員工關懷協會起訴主張RCA在台設廠生產,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對員工未盡防護說明及保護義務,導致員工因工作環境的接觸化學物質,而侵害身體健康,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RCA等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依舉證規定,RCA員工關懷協會必須要證明這些員工所生疾病、死亡與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接觸有因果關係;獲賠關鍵為這些員工有合法選定並以文書表示選定關懷協會處理訴訟,以及接觸三氯乙烯等化學物質導致患病或死亡,有因果關係。
新聞稿指出,最高法院民國107年8月間宣判,判RCA等4家公司,應賠償262名員工及家屬新台幣5億多元確定;另246人求償部分,發回高院更審。
RCA員工關懷協會起訴時就這246名員工受損狀況分為三類,A組為員工死亡19人、B組為員工已發病105人、C組為沒外顯疾病122人。
新聞稿指出,以一審及更一審做比較,一審時,A組8人獲賠796萬元,B組105人全獲賠8373萬元,C組122人全獲9599萬元,共計235人獲賠1億8768萬元。
高院更一審今天則判A組10人獲賠1470萬元、B組8人獲賠2070萬元、C組6人獲賠1930萬元,共計24人獲賠5470萬元。
高院更一審指出,246人中,有222人未獲賠,除了部分未能合法證明選定關懷協會處理訴訟外,大部分是因RCA員工關懷協會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這些員工,依醫學判斷有何細胞、染色體遭到破壞而導致病理變化,就算罹癌風險高等,仍不能預先請求賠償,所以駁回。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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