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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陳同佳若真心要來台 仍有申請入境方式

2019/10/23 19:47(10/23 20:1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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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針對陳同佳案,內政部說,若陳同佳真心要來台接受法律制裁,仍有方式可申請入境,台港應儘速建立司法互助機制,從根本解決問題;法務部主張,應以正式司法互助方式處理,不會私了,也沒有拒收問題。

陳同佳去年在台灣殺害同為香港人的女友,隨後潛逃回港,成為香港修訂「逃犯條例」及「反送中」運動導火線。港府宣稱,陳同佳今天出獄後,將協助他來台投案。陸委會昨天透過既有管道,致函、致電港府,擬派員赴香港押解陳同佳來台受審,但遭港府拒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內政部長徐國勇、陸委會主委陳明通、法務部次長張斗輝等人專題報告「目前我國與香港地區犯罪及追訴概況」並備詢。

根據內政部已送到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台灣與香港兩地民間交流頻繁,許多跨境詐欺、毒品等犯罪,也以香港為中繼站,往來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地區,因雙方尚未簽署共同打擊犯罪或司法互助協議,且因法制不同,仍有許多亟待突破事項,故合作打擊犯罪效能有限。

內政部表示,調查取證部分,因台港雙方無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無法進行調查取證;刑事犯(通緝犯)遣返也因台港雙方無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故歷年來香港沒有協助台灣查緝、遣返人犯的紀錄。

針對陳同佳案,內政部指出,盼港方依先前公開承諾提供合法協助,提供認罪書、庭訊口供等,提供台灣赴港人員攜回;因本案犯嫌涉及重罪,為免犯嫌有逃亡滅證之虞,希望港方協助台灣赴港人員確認犯嫌身分及帶回,勿使重案犯嫌逍遙法外。

內政部表示,將配合陸委會政策決定,掌握陳同佳的行蹤,因此對陳同佳與其預定陪同人員註記不得網簽申請,並非限制其入境,如果陳同佳真心要來台接受法律制裁,仍有方式可以申請入境;內政部建議台港雙方應儘速建立司法互助機制,既可有效處理陳同佳個案,也可從根本解決問題。

法務部的書面報告則指出,從民國105年起,台灣共向香港提出53件司法合作請求,其中透過陸委會香港辦事處正式向港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11件,陸委會香港辦事處在港協助行政協查42件。香港則以台港間未簽有司法互助協議,故無法處理台灣的司法互助為由,「從未回應我方所提出之請求」。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與陸委會奉行政院指示,針對陳同佳案成立專案小組,台港雙方均擁有司法管轄權,但考量港人港審的優先性與便利性,應由香港政府優先審理;港府不應讓犯罪嫌疑人任意遊走,以免產生串供或湮滅證據之虞。台灣主張雙邊以正式司法互助方式處理,「不會私了,也沒有拒收問題」,台灣從未放棄管轄權。

法務部指出,中華民國政府司法單位願提供相關事證,以供審理;港府有無管轄權應由法院裁定審認,若認無管轄權,法務部願與港府基於司法互助討論後續處理,但都未獲港府正面回應。

法務部重申,只要犯嫌進入台灣的領域內,因陳同佳是通緝犯,將依法逮捕,並由士林地檢署依法偵辦。呼籲港府履行承諾提供協助,如何合法提供台灣本案在港證據,應積極面對、具體回應,與台灣人員共商後續司法互助事宜,以伸張被害港女及其家屬人權。(編輯:林興盟)10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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