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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案凶嫌願來台 士檢:不符自首要件僅算投案

2019/10/19 13:49(10/19 14:0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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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犯嫌陳同佳,願意23日出獄後到台灣自首。士檢今天指出,陳同佳入境台灣,由警方逮捕並移送士檢歸案,因陳同佳已遭通緝,不符自首要件,僅能稱為「投案」。

刑事警察局今天指出,昨晚收到港方傳真來函,內容轉達陳同佳願意赴台自首意願,且港方會協助提供合法作為等協助,也因過去並無相關類似案例,後續會持續與相關單位討論、研議,並提供合法且必要協助。

士林地檢署指出,有收到刑事局陳報此事,檢方部分,僅能依刑事訴訟法處理人犯歸案及偵查案件,也就是陳同佳如果入境台灣,警方將他逮捕並移送士檢歸案,承辦檢察官將開偵查庭訊問他,訊後做出聲押或交保等強制處分;檢方後續依陳同佳陳述內容及相關證據進行調查。

檢方表示,陳同佳早就被士林地檢署列為殺人案被告並發布通緝,不符自首要件,無法藉由「自首」獲得刑度的寬減,即使陳同佳真的來台接受偵查、審判,只能算是投案,而實際所判刑度,則須待檢方偵結起訴,案件移審地方法院,由法官審酌個案情節判刑。

檢方指出,去年底對陳同佳發布通緝,時效至2055年,辦案期間曾透過法務部請求香港方面協助調查取證、遣送被告來台接受偵審,至今均未獲回覆,但現在港方透過刑事局轉達陳同佳於23日出獄後將赴台,檢方態度為若陳同佳來台將依法辦理,若沒來則不影響通緝時效。

2018年2月,香港男子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同為港人的女友潘曉穎後,獨自返港,並於去年3月13日遭香港警方以謀殺案罪名拘捕。

由於台港沒有引渡協議,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陳同佳到台接受調查;且由於陳同佳認罪獲減刑,最終僅被判處29個月有期徒刑。(編輯:李錫璋)10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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