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興案 8名菲律賓海防隊員被判8至14年刑期
(中央社記者陳妍君馬尼拉18日專電)馬尼拉地區初審法院今天宣布廣大興案判決。判決書指出,被告沒有提出任何理由,可以合理化他們殺害被害者的行為,判決8名開槍的菲律賓海岸防衛隊員殺人罪成立。
廣大興案事發至今6年多,經多次開庭,馬尼拉地區初審法院法官雷耶斯(Eduardo Ramon Reyes)上午宣讀判決表示,8名被告有罪,刑期為8年又一天到14年8個月又一天,被告全體另須支付5萬披索(約新台幣2萬9700元)民事賠償和5萬披索精神損害賠償。
初審判決並未指明每一名被告的確切刑期。根據菲律賓刑法,殺人罪刑期為12年又1天到20年。
雷耶斯在判決書表示,如果受害人因被告的蓄意行為而死亡,即可推定被告的殺人意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被告沒有殺人意圖,殺人罪仍舊成立。
雷耶斯說,這起案例中,被告追逐廣大興28號時,以高速武器射擊這艘船隻;由此,檢方已明確確認(clearly established)被告的殺人意圖。
之前開庭時,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彈道測試發現,海岸防衛隊15把涉案槍枝中,船上留下的彈殼是由春田(Springfield)M14步槍、7.62口徑步槍和白朗寧(Browning).30口徑機槍射出。
8名菲國海防隊員對廣大興28號共發射108發子彈。
判決書說:「被告並未提出任何可寬宥的情況(extenuating circumstance)在法律上合理化他們殺害被害者的行為。」
法官指出,被告合謀意圖殺人,在法律上無法合理化殺害受害者的行為,以不偏不倚的立場來看,以殺人罪將被告定罪的道德確定性(moral certainty)無庸置疑。
不過,判決出爐後,被告律師莫雷諾(Rodrigo Moreno)接受菲國媒體訪問時,態度強硬表示:「大家不要忘了,這艘台灣漁船從菲律賓竊取(漁獲),這是(被告無罪)最重要的理由。」
律師奎爾(Santiago Quial)則說:「他們(海防隊員)只是執行公務,我們今天就會提起上訴。」
他表示:「這對菲律賓人是很悲傷的一天。這些台灣漁船在菲律賓海岸盜捕,他們(海防隊員)只是做好海岸防衛工作,保護我們的領海。」
2013年5月9日,菲律賓巡邏艇在台菲重疊海域射擊台灣「廣大興28號」漁船,船員洪石成中彈身亡,開槍的菲國海岸防衛隊人員被控殺人罪,涉案人員包括據信下令開槍的指揮官德拉克魯茲(Arnold dela Cruz)。
其中2人因試圖呈交不實相關槍彈報告,被加控妨礙司法罪,但這起案件以另案處理,今天並未宣判。
知情人士表示,菲律賓國家調查局在2013年8月7日公布的調查結果已經定調,8名海岸防衛隊員觸犯殺人罪,檢方也以殺人罪起訴涉案人員,被告殺人罪成立是合乎情理與官方立場的判決結果。
然而,從菲國民眾情感層面來看,與中國的領海主權爭議仍吵得沸沸揚揚,被告律師不僅義務為被告辯護,更不顧被告意圖殺人的事實,大打主權牌,對起訴海岸防衛隊員的檢察官和承審法官來說,輿論壓力不小。
從判決結果來看,法官雖認定被告殺人罪成立,但仍運用自由裁量權,判決被告最低刑期,加上被告律師已表明將上訴,曠日持久的法律程序下,洪石成被害的正義何時才能伸張,目前看來還遙遙無期。(編輯:陳永昌)10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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