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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大同公司案 林蔚山判刑8年定讞

2019/5/29 17:09(5/29 22: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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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9日電)大同公司前董事長林蔚山涉嫌掏空大同公司,更一審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處林蔚山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沒收13億餘元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林蔚山必須入監服刑,最高法院今天公告主文前,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林蔚山案發時是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尚資公司)及尚志投資公司(尚投公司)董事長,大同公司則為尚資公司、尚投公司的控制公司。林蔚山是大同董事,自有為大同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林蔚山另以個人身分投資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4年間,因通達公司遭銀行追討貸款4.7億元,林蔚山為免遭銀行追索連帶保證責任及引爆個人及大同集團財務危機,隨即安排尚資公司違法貸款給通達,另安排尚投公司違法併購通達。

新聞稿指出,尚資公司違法貸款通達公司,導致大同公司遭受4736萬8372元的損害。

此外,林蔚山安排尚投公司違法併購通達公司,輾轉將大同公司資金挹注通達公司,導致大同公司遭受至少12億7006萬6840元的損害。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101年6月,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03年8月間認定,林蔚山私自挪用大同資金,導致大同損失17億多元,另對投資大眾造成損害,依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

案經發回,高院更一審於106年8月,仍判林蔚山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億元,未扣案的犯罪所得13億5267萬1223元沒收。

林蔚山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屈享平)1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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